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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向南京某分公司追讨提成工资案件

作者:杨超  更新时间 : 2020-09-29  浏览量:1117

案情:左某、刘某等四人于2014年开始在南京某分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工资包括底薪加提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10日左右支付上月底薪,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提成。但该南京分公司从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共计拖欠劳动者提成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并且,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为申请人缴纳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予支付。

代理情况:

通过了解情况,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

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社保;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

律师分析:

劳动者的提成工资也属于工资构成,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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