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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杨超  更新时间 : 2020-09-29  浏览量:1088

案情:安某于2009年与某生态园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协议》,购买位于安徽某县的度假村项目房屋,价款为22500元,按约定,该公司应于201071日前交房,自交房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2011715日,双方签订《精装会员房屋托管返利协议》,约定将购买的房屋交给该公司托管,该公司支付相应租金。但是,在合同履行中,该生态园公司一直未能办理权属证书,也未给付租金。

代理情况:接受委托后,及时进行了诉讼,诉请:该生态园公司返还购房款225000元、赔偿损失127299元、支付租金56250元,合计408549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安疆锋与被告生态园公司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二、返还原告购房款、租金等共计330000元;三、如不履行,则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律师分析:

小产权房购买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因此,此类纠纷可以按照无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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